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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2016-08-31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 〕 27 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 2016 年第 45 号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同时,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9 月 1 日前

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 4 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万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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